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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细则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11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新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照《促进新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新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照《促进新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企业。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实现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且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包括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数字认证、云计算、数据服务、营销推广、业务流程w88官方、第三方支付、教育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服务商。

  第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享受多项新区产业政策体系中规定的支持和奖励政策,但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新区所作贡献。

  第二章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优化

  第四条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入驻新区。对迁入新区的国内外知名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领域电子商务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打造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和聚集区。对办公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到60%以上的电子商务主题楼宇业主单位和电子商务聚集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六条  鼓励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和聚集区。对入驻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和聚集区、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总营业收入80%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房屋租金总额20%的房租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给予补贴,最多补助三年;经营不满一年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第七条  支持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申报10%的数据专线租用费和宽带使用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最多补贴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主板给予800-1000万元支持资金;中小板给予600-800万元支持资金;创业板给予400-600万元支持资金。具体政策参照《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京兴政发〔2012〕18号)执行。

  第三章  电子商务应用推广

  第九条  鼓励实体经济应用电子商务。鼓励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龙头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开展业务,投资单位可按照电子商务项目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的20%申报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传统专业市场应用电子商务。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购物中心等传统专业市场发展“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于新区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其总投资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行业组织引导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新区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服务机构引导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于带动电子商务应用企业100家以上且年交易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和公共服务。

  第四章  电子商务服务业培育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聚集。对于面向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认证支付、数据服务、物流服务、咨询策划、运营推广等服务且年纳税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贷款融资、信用担保等给予扶持,具体政策参照《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专业人才培训。加强对电子商务相关领域专业培训机构的扶持,经培训后每有一名人才在新区电子商务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奖励培训机构2000元,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电子商务创新要素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入驻新区。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新区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新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科研项目。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创新活动,对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对于经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内新引进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新区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落户手续以及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具体政策参照新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才工作的意见》、《关于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专项服务的意见》、《关于鼓励高层次人才来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对于参加国家级电子商务领域专业展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展位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第六章  评审与管理

  第十九条  新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电子商务项目的申报、立项与评审工作,最后上报新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条  新区电子商务扶持资金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新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经新区商务部门认定后,立即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扶持政策,并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促进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端项目、核心项目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细则中的新区指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检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公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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