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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通信发展司  |  2014年01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决策,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支持试验区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批复》,现就试验区内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大决策,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支持试验区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批复》,现就试验区内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动试验区内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试点对外开放。加强管理,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规范经营电信业务。完善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放领域

  (一)已经对WTO承诺开放,但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

  (二)新增试点开放四项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三)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

  (四)申请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细则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相关规定内容。同时加快制定试点管理办法,调整相关管理制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

  (二)营造环境

  引导外资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鼓励外资企业研发中心进驻试验区。切实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完善服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搭建服务交流平台,加强与外资企业的沟通。为外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积极为外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监管

  完善相关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明确对网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国际通信业务和网络运行安全的监管,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

  为推进试验区进一步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部市协调工作机制,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引导和监督,对各项业务试点开放的落实和管理情况,要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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